Latest News
2018 05 / 22

開曼群島公司法更新 - 最終受益所有權人資料備存規定
根據開曼群島政府最新之「開曼群島公司法」及「最終受益所有權(公司)條例」及相關修訂,規定於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,皆需在開曼備存最終受益所有權人之資料。
一. 最終受益所有權人(Beneficial Owner) 的定義:
- 1.直接或間接持有開曼公司超過 25%的股權;或
- 2.直接或間接持有開曼公司超過 25%的投票權;或
- 3.直接或間接有任免開曼公司董事會過半成員的權力。
二. 開曼公司應辦理事項
- 1.識別公司的最終受益所有權人(含:個人,以及任何相關法人)。
- 2.公司向最終受益所有權人(含:個人,以及任何相關法人)發出書面通知。
- 3.收件人(即:最終受益所有權人/相關法人)確認其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,並填寫相關規定申報資料、簽署文件、回傳給註冊代理人。
- 4.註冊代理人依規定的形式,將最終受益所有權人資料,備存於開曼政府規定之最終受益所有權人資料平台。
- 5.若最終受益所有權人或其資料有變更,需於 30 天內通知公司完成資料變更,並簽署相關文件更新資料。
三. 最終受益所有權人須登記之資料
個人 | 法人 |
|
|
四. 罰則
若開曼公司未依規定,在規定時限內在開曼備存最終受益所有權人之資料,根據相關法規之規定,公司和其他人士 (包括董事和高級職員) 即屬違法;可能被處以包括罰款(最高為 61,000 美元)和監禁(最高兩年)。